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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年01月06日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网站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官方网站活动,保护官方网站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官方网站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官方网站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官方网站,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官方网站人支付官方网站费,官方网站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官方网站金责任,或者当被官方网站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官方网站金责任的商业官方网站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官方网站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官方网站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官方网站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经营商业官方网站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官方网站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官方网站业务。
体>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官方网站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官方网站公司投保。
第八条 官方网站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官方网站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官方网站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官方网站合同是投保人与官方网站人约定官方网站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官方网站人订立官方网站合同,并按照官方网站合同负有支付官方网站费义务的人。
官方网站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官方网站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责任的官方网站公司。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官方网站人订立官方网站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官方网站的以外,官方网站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官方网站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官方网站标的应当具有官方网站利益。
投保人对官方网站标的不具有官方网站利益的,官方网站合同无效。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官方网站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七十三条 设立官方网站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官方网站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官方网站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官方网站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官方网站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五条 设立官方网站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官方网站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官方网站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十六条 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官方网站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官方网站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官方网站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官方网站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官方网站公司自取得经营官方网站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官方网站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 官方网站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官方网站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条 官方网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官方网站业务许可证。
官方网站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官方网站公司承担。
第八十一条 官方网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二条 官方网站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八十三条 官方网站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官方网站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官方网站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官方网站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官方网站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官方网站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官方网站业务的官方网站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六条 官方网站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官方网站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七条 官方网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官方网站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八条 经营有人寿官方网站业务的官方网站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官方网站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官方网站业务的官方网站公司;不能同其他官方网站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官方网站业务的官方网站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官方网站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官方网站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官方网站人的过错致使官方网站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官方网站人可以相应扣减官方网站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除被官方网站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官方网站事故以外,官方网站人不得对被官方网站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在官方网站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官方网站人应当向官方网站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官方网站人、被官方网站人为查明和确定官方网站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官方网站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官方网站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官方网站人对责任官方网站的被官方网站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官方网站金。
责任官方网站是指以被官方网站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官方网站标的的官方网站。
第五十一条 责任官方网站的被官方网站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官方网站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官方网站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官方网站人承担。第三节 人身官方网站合同
第五十二条 人身官方网站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官方网站标的的官方网站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官方网站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官方网站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官方网站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官方网站人具有官方网站利益。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官方网站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官方网站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官方网站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官方网站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官方网站费少于应付官方网站费的,官方网站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官方网站费,或者在给付官方网站金时按照实付官方网站费与应付官方网站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官方网站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官方网站费多于应付官方网站费的,官方网站人应当将多收的官方网站费退还投保人。
(二)官方网站标的的官方网站价值明显减少。
第三十九条 官方网站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官方网站人支付手续费,官方网站人应当退还官方网站费。官方网站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官方网站人可以收取自官方网站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官方网站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 官方网站标的的官方网站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官方网站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官方网站事故发生时官方网站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官方网站金额不得超过官方网站价值;超过官方网站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官方网站金额低于官方网站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官方网站人按照官方网站金额与官方网站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复官方网站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官方网站的有关情况通知各官方网站人。
重复官方网站的官方网站金额总和超过官方网站价值的,各官方网站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官方网站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官方网站人按照其官方网站金额与官方网站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官方网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官方网站标的、同一官方网站利益、同一官方网站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官方网站人订立官方网站合同的官方网站。
第四十二条 官方网站事故发生时,被官方网站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但是,货物运输官方网站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输官方网站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官方网站合同,官方网站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被官方网站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官方网站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官方网站人可以对官方网站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官方网站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官方网站人有权要求增加官方网站费或者解除合同。
官方网站人为维护官方网站标的的安全,经被官方网站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官方网站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官方网站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官方网站人,官方网站人有权要求增加官方网站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官方网站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官方网站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官方网站事故,官方网站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官方网站人应当降低官方网站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官方网站费:
官方网站事故发生后,被官方网站人为防止或者减少官方网站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官方网站人承担;官方网站人所承担的数额在官方网站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官方网站金额的数额。
第四十三条 官方网站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官方网站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官方网站人也可以终止合同。官方网站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官方网站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官方网站费,扣除自官方网站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四条 官方网站事故发生后,官方网站人已支付了全部官方网站金额,并且官方网站金额相等于官方网站价值的,受损官方网站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官方网站人;官方网站金额低于官方网站价值的,官方网站人按照官方网站金额与官方网站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官方网站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官方网站标的的损害而造成官方网站事故的,官方网站人自向被官方网站人赔偿官方网站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官方网站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官方网站事故发生后,被官方网站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官方网站人赔偿官方网站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官方网站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官方网站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官方网站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官方网站事故发生后,官方网站人未赔偿官方网站金之前,被官方网站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官方网站人不承担赔偿官方网站金的责任。官方网站人向被官方网站人赔偿官方网站金后,被官方网站人未经官方网站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官方网站金条件的人身官方网站,官方网站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官方网站,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官方网站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官方网站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官方网站人书面同意并认可官方网站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官方网站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官方网站单,未经被官方网站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官方网站,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官方网站人一次支付全部官方网站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官方网站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官方网站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官方网站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官方网站费。
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官方网站费,投保人支付首期官方网站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官方网站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官方网站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官方网站金额。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官方网站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官方网站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官方网站人有权解除合同。
官方网站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官方网站费的,官方网站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官方网站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官方网站费的,官方网站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官方网站费。
第六十条 官方网站人对人身官方网站的官方网站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六十一条 人身官方网站的受益人由被官方网站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官方网站人同意。
被官方网站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 被官方网站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官方网站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六十三条 被官方网站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官方网站人。官方网站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官方网站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官方网站人同意。
第六十四条 被官方网站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官方网站金作为被官方网站人的遗产,由官方网站人向被官方网站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官方网站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官方网站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官方网站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官方网站人不承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官方网站费的,官方网站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官方网站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官方网站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官方网站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官方网站金条件的合同,被官方网站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官方网站人不承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官方网站费,官方网站人应按照官方网站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官方网站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官方网站人自杀的,官方网站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官方网站金。
第六十七条 被官方网站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官方网站人不承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官方网站费的,官方网站人应当按照官方网站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第六十八条 人身官方网站的被官方网站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官方网站事故的,官方网站人向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给付官方网站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官方网站费的,官方网站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官方网站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官方网站费的,官方网站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官方网站费。
第三章 官方网站公司
第七十条 官方网站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十一条 设立官方网站公司,必须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二条 设立官方网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十九条 官方网站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官方网站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九十条 官方网站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官方网站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官方网站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官方网站经营规则
第九十二条 官方网站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官方网站业务,包括财产损失官方网站、责任官方网站、信用官方网站等官方网站业务;
官方网站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二)人身官方网站业务,包括人寿官方网站、健康官方网站、意外伤害官方网站等官方网站业务。
同一官方网站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官方网站业务和人身官方网站业务;但是,经营财产官方网站业务的官方网站公司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官方网站业务和意外伤害官方网站业务。
官方网站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官方网站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官方网站经营活动。
官方网站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第九十三条 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官方网站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官方网站业务的下列再官方网站业务:
(一)分出官方网站;
(二)分入官方网站。
第九十四条 官方网站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官方网站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官方网站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五条 官方网站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官方网站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官方网站事故但尚未提出的官方网站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十六条 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官方网站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官方网站人的利益,支持官方网站公司稳健经营,官方网站公司应当按照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官方网站保障基金。
官方网站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官方网站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八条 官方网站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官方网站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官方网站业务的官方网站公司当年自留官方网站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条 官方网站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官方网站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官方网站。
第一百零一条 官方网站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零二条 官方网站公司应当按照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官方网站。
第一百零三条 官方网站公司需要办理再官方网站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官方网站公司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官方网站公司向中国境外的官方网站公司办理再官方网站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官方网站分入业务。
第一百零五条 官方网站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官方网站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官方网站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官方网站业以外的企业。
官方网站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官方网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官方网站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官方网站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给予官方网站合同规定以外的官方网站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官方网站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官方网站金。
第五章 官方网站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官方网站险种、依法实行强制官方网站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官方网站险种等的官方网站条款和官方网站费率,应当报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官方网站险种的官方网站条款和官方网站费率,应当报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官方网站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官方网站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零九条 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官方网站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官方网站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官方网站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官方网站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一百一十条 官方网站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官方网站,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官方网站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限期改正:
(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二)依法办理再官方网站;
(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官方网站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官方网站专业人员和指定该官方网站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官方网站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官方网站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有权监督该官方网站公司的日常业务。该官方网站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整顿过程中,官方网站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整顿的官方网站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织提出报告,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整顿结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官方网站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官方网站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官方网站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官方网站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官方网站人的利益,恢复官方网站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官方网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官方网站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官方网站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官方网站公司破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官方网站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
第一百二十条 官方网站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官方网站公司必须聘用经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官方网站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官方网站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官方网站人和被官方网站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官方网站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依法受聘对官方网站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官方网站人或者被官方网站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受聘对官方网站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官方网站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官方网站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 官方网站代理人和官方网站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官方网站代理人是根据官方网站人的委托,向官方网站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官方网站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官方网站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官方网站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官方网站人订立官方网站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官方网站人委托官方网站代理人代为办理官方网站业务的,应当与官方网站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官方网站代理人根据官方网站人的授权代为办理官方网站业务的行为,由官方网站人承担责任。
官方网站代理人为官方网站人代为办理官方网站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官方网站合同的,官方网站人应当承担官方网站责任;但是官方网站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官方网站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官方网站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官方网站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官方网站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 因官方网站经纪人在办理官方网站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造成损失的,由官方网站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官方网站代理人、官方网站经纪人在办理官方网站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官方网站人、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官方网站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给予官方网站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官方网站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官方网站代理人、官方网站经纪人应当具备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官方网站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官方网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官方网站代理人、官方网站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官方网站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官方网站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官方网站代理人、官方网站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官方网站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官方网站代理人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官方网站公司应当加强对官方网站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官方网站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官方网站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官方网站代理人和官方网站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官方网站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官方网站标的,骗取官方网站金的;
(二)未发生官方网站事故而谎称发生官方网站事故,骗取官方网站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官方网站事故,骗取官方网站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官方网站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官方网站事故,骗取官方网站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官方网站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官方网站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官方网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官方网站业务中隐瞒与官方网站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官方网站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对官方网站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官方网站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官方网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官方网站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官方网站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官方网站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 官方网站代理人或者官方网站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官方网站人、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官方网站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官方网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官方网站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官方网站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官方网站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官方网站业务活动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官方网站业务或者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官方网站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官方网站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官方网站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官方网站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官方网站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官方网站分出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运用官方网站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八)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官方网站条款和官方网站费率报送审批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官方网站条款和官方网站费率报送备案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官方网站业务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官方网站金条件的官方网站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经营官方网站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官方网站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官方网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官方网站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官方网站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官方网站代理人、官方网站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海上官方网站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外合资官方网站公司、外资独资官方网站公司、外国官方网站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官方网站事业,农业官方网站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官方网站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官方网站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官方网站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官方网站利益是指投保人对官方网站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官方网站标的是指作为官方网站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官方网站要求,经官方网站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官方网站合同成立。官方网站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官方网站单或者其他官方网站凭证,并在官方网站单或者其他官方网站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官方网站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官方网站合同。
第十四条 官方网站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官方网站费;官方网站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官方网站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官方网站合同另有约定外,官方网站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官方网站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官方网站合同另有约定外,官方网站合同成立后,官方网站人不得解除官方网站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官方网站合同,官方网站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官方网站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官方网站标的或者被官方网站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官方网站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官方网站费率的,官方网站人有权解除官方网站合同。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官方网站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官方网站人对于官方网站合同解除前发生的官方网站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官方网站费。
官方网站事故是指官方网站合同约定的官方网站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 官方网站合同中规定有关于官方网站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官方网站人在订立官方网站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官方网站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官方网站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官方网站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官方网站标的;
(四)官方网站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官方网站期间和官方网站责任开始时间;
(六)官方网站价值;
(七)官方网站金额;
八)官方网站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官方网站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官方网站人在前条规定的官方网站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官方网站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官方网站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官方网站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官方网站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官方网站合同的,应当由官方网站人在原官方网站单或者其他官方网站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官方网站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知道官方网站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官方网站人。
被官方网站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官方网站合同保障,享有官方网站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官方网站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官方网站合同中由被官方网站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官方网站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官方网站事故发生后,依照官方网站合同请求官方网站人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时,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官方网站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官方网站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官方网站人依照官方网站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官方网站人收到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官方网站责任的,在与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义务。官方网站合同对官方网站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官方网站人应当依照官方网站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义务。
官方网站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官方网站金外,应当赔偿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官方网站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取得官方网站金的权利。
官方网站金额是指官方网站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 官方网站人收到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官方网站责任的,应当向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官方网站金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人寿官方网站以外的其他官方网站的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对官方网站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权利,自其知道官方网站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官方网站的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对官方网站人请求给付官方网站金的权利,自其知道官方网站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八条 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官方网站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官方网站事故,向官方网站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请求的,官方网站人有权解除官方网站合同,并不退还官方网站费。
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官方网站事故的,官方网站人有权解除官方网站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官方网站费。
官方网站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官方网站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官方网站人支付官方网站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应再官方网站接受人的要求,再官方网站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官方网站的有关情况告知再官方网站接受人。
第三十条 再官方网站接受人不得向原官方网站的投保人要求支付官方网站费。
原官方网站的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官方网站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官方网站金的请求。
再官方网站分出人不得以再官方网站接受人未履行再官方网站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官方网站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官方网站合同的条款,官方网站人与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官方网站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官方网站人或者再官方网站接受人对在办理官方网站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官方网站人、受益人或者再官方网站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节 财产官方网站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财产官方网站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官方网站标的的官方网站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官方网站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三十四条 官方网站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官方网站人,经官方网站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第二十九条 官方网站人将其承担的官方网站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官方网站人的,为再官方网站。